砂罗越彭城刘氏公会贷学金申请
砂罗越彭城刘氏公会申请条例
(1)申请者必须为砂罗越彭城刘氏公会会员之刘姓子女,凡家境清寒,品行端正, 成绩优良者均可申请。
(2)申请者必须拥有大学之入学证明或已在大学攻读,中途发生经济困难,无法继续 深造者。
(3)申请者需填具三张申请表格,连同成绩表,学校证明书籍有关证 件, 需在本会 限定之时间内交到本会。申请书经本基金委员会审查录取后,呈交本会贷学金委 员会批准。必要时申请者须经面试。录取者须於十四日内,在家长或监护人见证 下签署贷学金合约二份,並需邀本会认可之二人为担保人,在证明人前连同签署 担保书,双方均须遵守合约之条列,进行借贷。
(4)申请者必须将其出生证明、学院或大学入学证明书连同申请书一起呈上。
(5)受惠者进入国内之大学深造者,每年最高贷款额不超过马币五仟元;若进入其他 外国大学深造者,其最高之贷款额每年不超过马币七仟元。本会 将提供予各受惠 者,大学课程之贷学金。
(6)任何一位申请者,若已获得其他单位之贷学金或奖学金,皆不得再向本会提出此 项申请。又若已接受本会贷学金后,同时获其他单位置贷学金或奖学金者,则须 于三个月内将本会所贷予之贷学金款项作一次悉数付还。
(7)7.1. 受惠者应将每年之成绩表及品行报告表,寄交本基金委员会, 如有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委员会有权停发或修改贷学金银额:
- 品行不良或成绩不及格者。
- 家庭基金状况转佳者。
- 得到其他奖助贷学金者。
7.2. 受惠者毕业后六个月内,即须缴还贷学金,每月最低付还 RM 300.00。
7.3. 受惠者若其贷学金为本基金委员会所停止者,其所借之贷学金应分期付还。 若受惠人拒绝偿还,则由担保人负责还清。
7.4. 受惠者如有死亡或残废(经医生证明无能力工作,无法偿还 者),渠已领取 之贷学金,可以免还。
(8)申请书一俟批准,並在拨给贷学金之前,申请者必须与本会签署正式合约,同时 必须向本会指定之保险公司购买所批准贷予之全额贷学金之意外保险。
(9)本会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申请书而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
(10)其他所有必备之條件与条例将包括在正式合约内。
(11)索取申请表格地点: 砂罗越彭城刘氏公会
Sarawak Pan-Chen Laus’Clan Association
No.8 , Jalan Tapang Timur, P.O.Box 1518, 96008 Sibu, Sarawak.
(12)联络电话:084-338699 335208 传真:084-325208
(13)截止日期: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星期日)